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知识
行业动态
律师观点
未依合同约定进行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
来源: | 作者:伟基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25-12-05 | 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依合同约定进行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

 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5日 15:51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8日,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高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主车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高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高某某系杨某某的雇佣司机。案涉车辆主车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杨某某,该车辆在某运输公司挂靠经营。该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主车检验有效期至今年7月,挂车检验有效期至今年1月,并于今年9月8日经检验合格。上述商业三者险保单中特别约定第4条第(3)项:“发生保险事故,主车和挂车的行驶证必须按照规定检验合格。主车检验不合格,商业险将不予赔付;挂车检验不合格,商业险将加扣免赔30%。” 


李某某直系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某、杨某某、某运输公司、某物流公司、某财险公司赔偿损失。某财险公司抗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挂车未审验合格,按照特别约定,商业险赔偿部分应免赔30%。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挂车于今年9月8日经检验合格,本案事故发生于今年6月8日,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本案事故原因系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某超载行驶及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并非车辆检验不合格等车辆瑕疵原因,即车辆未年检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机动车强制检验的目的是保证通行机动车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通行对他人造成损害。检验不合格表明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参加年检并不必然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


本案系涉案车辆未按照要求参加年检,这与经检验不合格分属不同情形,故某财险公司关于商业险免赔30%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鉴于李某某、高某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故原告因亲属李某某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杨某某与案涉车辆的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一、本案原告因亲属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3.38万元,由被告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20万元(已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余款103.38万元由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51.69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审查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时,需同时审查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免责情形与事故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车辆未年检或逾期年检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呢?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事故原因是否与车辆未年检或逾期参加年检直接相关。如果事故是由于车辆本身性能问题,如刹车失灵、转向故障等导致的,且这些性能问题与未年检有直接关联,保险公司可能会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若事故原因与车辆未年检或逾期参加年检无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二、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部分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若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依据合同条款拒赔。


三、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车辆未年检,仍然为其提供保险服务,法院可能会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从而判定其不能拒赔。本案也提醒广大车主,在日常用车和投保过程中,需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来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如下:一是按时年检。车主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车辆年检,避免因未年检影响保险理赔。二是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及时沟通。若发生事故,车主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提供相关证据,以争取合法权益。四是保留证据。保留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WEIJ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旭捷大厦1号楼907室

官方网站|weiji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