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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售商品房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 | 作者:“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时间: 2024-09-04 | 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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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断房屋是否有预售条件

1. 开发商已合法有偿取得出让的国家土地使用权,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 发商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已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条指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



二、房屋预售广告宣传资料能否视为合同约定内容

1. 商品房的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对当事人不产生合同约束力。

2. 广告内容内容属于红线范围内,即房屋及相关设施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对当事人产生合同约束力。

3. 广告内容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对当事人产生合同约束力。

4. 开发商应保证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视觉效果图、沙盘模型所展示的一致,如不一致的,开发商应当作出特殊说明。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473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5条


三、预售合同的无效情形

1.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满足了补正条件即在向法院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合同有效,合同效力追溯到合同签订之时。

2. “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

3. 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及“阴条款”。


【法条指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民法典》第154条

《民法典》第146条


四、预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开发商逾期交付/办证

1.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无论房屋出现的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严重质量问题,开发商均需承担保修责任。

针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在交付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且无需承担逾期受领责任;在交付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


2. 交付不能或迟延交付

交付不能。此种情况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等。

逾期交付。开发商逾期交付并在收到买受人催告后的3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等。即使最终买受人接受逾期交付的房屋,亦不影响其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有权主张自约定交付至实际交付期间的合理损失。


3. 逾期办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开发商协助办证的届满日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否则,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自约定或法定的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1年,因出卖人原因办证不能,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双方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标准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法条指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0 、31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

《民法典》第601条

《建筑法》第61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30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15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2条


内容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