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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9 月 15 日起施行,这些要点与你息息相关
来源: | 作者:伟基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25-09-12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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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5 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 ——《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条例》共 7 章 50 条,对出租承租活动、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行为等都做了明确要求,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下面,就为大家梳理《条例》中的重点内容,看看与民众自身利益有哪些紧密关联。


01

 保障居住安全与质量

(一)告别 “串串房”“甲醛房”


在租房时,大家可能遇到过 “串串房”,即把旧房子或毛坯房以极低成本装修后出租的房子,这类房屋装修质量差,甲醛等有害物质常常超标,严重威胁租户健康。《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这意味着,从 9 月 15 日起,不符合安全健康标准的 “串串房”“甲醛房” 将不能进入租赁市场,保障了租客们的居住安全。若房东出租不符合标准的住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受到处罚。


(二)杜绝 “隔断房” 与非居住空间违规出租


“隔断房” 在一些大城市较为常见,房东为多收租金,将住房 “隔断” 为多个房间出租,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这不仅居住体验差,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条例》第七条明确指出:“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如果将上述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2

 规范租赁交易行为

(一)告别虚假房源


找房时遇到虚假房源,浪费时间精力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相信不少租客都有过这样的糟心经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若违反此规定,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押金退还更有保障


押金难退一直是租房中的老大难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而且,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这让押金退还从合同约定和资金流向监管两方面都有了保障,租客不用再担心押金被随意克扣。若出租人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扣减押金,租客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规范租金定价与支付


对于租金,《条例》也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这有助于引导租金合理定价,避免租金随意大幅波动。同时,第十九条提到,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从资金流角度规范租金支付,保障租客和房东双方权益。若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设立监管账户并公示,或未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一)保障承租人居住稳定性


承租人在租房过程中,常担心房东随意涨价、中途毁约或擅自进入租赁房屋。《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且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这些规定大大增强了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减少被无故打扰和被迫搬家的风险。若出租人违反规定,承租人可依法维权。


(二)约束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


当然,承租人也有相应义务。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要安全、合理使用房屋,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等。这既保障了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也维护了房东的权益,只有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租赁关系才能更加稳定、和谐。若承租人违反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受到处罚。


04

 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一)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行为


《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分别作出管理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方面,第十四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第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等。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等。如果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完善合同备案制度

《条例》第八条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出租人未办理合同备案,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合同备案不仅能让租赁关系更加透明、受监管,也为承租人享受相关权益提供了依据,推动 “租购同权” 进一步落实。


《住房租赁条例》的施行,从多方面为住房租赁市场带来了规范和保障,无论是租客还是房东,其合法权益都能在这部法规中找到支撑。随着《条例》的落地实施,相信住房租赁市场将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