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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交易中,即便完成目标公司内部股权变更登记,若未满足法定要件,受让方仍可能无法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1946 号民事判决,明确了股权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成立条件,为商事主体防范股权执行风险提供了关键裁判标准。
01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交易背景与关键时间线
丰禾(中国)有限公司(下称 “丰禾公司”)持有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 “惠安农信社”)4.2% 股权(34388095 股),该股权曾质押给厦门思明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双润小贷公司”),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
2017 年 12 月 12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黄木兴(丰禾公司债权人)申请,作出(2017)闽民初 133 号民事裁定,保全丰禾公司名下资产(含案涉股权)。
2017 年 12 月 4 日:双润小贷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将对丰禾公司的 6000 万元债权转让给厦门高迅达停车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高迅达公司”)。
2017 年 12 月 8 日:厦门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双润投资公司”)向高迅达公司转账 1200万元(备注 “往来款”)。
2017 年 12 月 11 日:惠安农信社理事会批准丰禾公司与双润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申请,双方签订《股金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 6000 万元),惠安农信社完成内部股金系统变更(丰禾公司股金账户销户,股权转入双润投资公司账户),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7 年 12 月 12 日:福建高院向惠安农信社、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丰禾公司名下案涉股权;惠安农信社签注 “股权已转让给双润投资公司,无法冻结”。
2017年 12 月 29日:双润投资公司向高迅达公司转账 4500 万元(备注 “往来款”)。
争议焦点:
股权被依法查封后,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成立的要件;
双润投资公司是否符合股权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成立的要件。
02
最高法裁判要点
(一)股权受让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三大要件
法院明确,除法定优先权情形外,股权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欲获支持,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1、受让人对执行标的权利应当是真实的,且该权利早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即已客观存在。
具体到本案:查封前签订真实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
受让人需举证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股权前,已与被执行人(股权出让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内容反映双方真实交易意图,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情形。
2、受让人已实际占有或控制执行标的。
具体到本案:查封前完成公司股东名册变更
股权的核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因此,受让人需在查封前完成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能够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方可认定 “实际控制股权”。
3、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没有因转让行为而不当减少。
具体到本案:查封前足额支付转让款,或剩余款项交法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价值是 “公平保护”,若受让人未支付转让款,会导致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股权被转移但未获得对应价款),损害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利益。因此,受让人需举证:查封前已足额支付转让款;或已支付部分款项,且剩余款项同意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本案中,双润投资公司的两笔付款均不符合要求:
① 2017 年 12 月 5 日支付的 4512 万元:早于《股金转让协议书》签订时间,未备注 “股权转让款”,支付对象为关联公司高迅达公司(非丰禾公司),且无证据证明丰禾公司授权委托付款,不能认定为有效转让款;
② 2018 年 1 月 30 日支付的 1500 万元:发生在股权查封后(2017 年 12 月 12 日查封),且仍支付给高迅达公司,双润投资公司明知股权被查封仍拒绝将款项交法院执行,损害黄木兴权益,该付款无效。
(二)关联交易中的 “真实交易” 认定
法院特别指出,若受让方与债权受让方(如本案高迅达公司)、原债权人(如双润小贷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需进一步举证交易的独立性与真实性:
需提供关联公司间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证据(如独立的定价依据、付款授权文件);
若股权转让款未直接支付给出让方,需提供出让方委托付款的书面证据(如三方协议、委托书),否则不能仅凭关联公司间的 “往来款” 认定为转让款。
本案最终认定受让方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03
对商事主体的实务建议
股权交易需 “四步确认”,避免执行风险:
第一步:签约前核查股权状态(是否质押、查封),确保股权无权利负担;
第二步: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合同,明确付款方式、股东名册变更时间、工商变更期限,若涉及第三方付款(如代偿债务),需签订三方协议并明确授权依据;
第三步:付款时备注 “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出让方(或按书面授权支付给第三方),留存付款凭证及出让方收款确认函;
第四步:签约后立即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同步推进工商变更登记,留存目标公司出具的股东权利确认文件(如股金证、股东名册复印件)。
查封后切勿盲目付款,及时与法院沟通:
若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发现股权被查封,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向出让方或关联方付款,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
若已支付部分款项,可申请将剩余款项交法院提存,以满足 “剩余款项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的要件;
若尚未支付款项,可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承诺将款项交法院执行,争取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
来源:(2019)最高法民终1946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