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求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于是就牵扯到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究竟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相关观点阐明该问题,以期能为各位读者答疑解惑。
一、结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含义并非等同于谁提出诉求,谁就要举证。该原则应理解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其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当事人无法证明前述基本事实,则由其承担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九十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最高法实务观点